2007年,魯某某通過與荊州區(qū)紀南鎮(zhèn)某居民委員會簽訂某磚廠資產拍賣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書,以58萬元的價格取得了原某磚廠所屬資產及所涉面積為54.5畝的土地使用權。合同中約定,磚場拍賣后,其土地使用權在法律允許的年限內歸魯某某使用,若以后需轉讓和流轉,必須報請某居委會批準后方可進行。后魯某某又以約40萬元的價格擅自從農戶手中陸續(xù)征租了面積共38.48畝的土地及宅基地,與被告人胡某、王某某等人共同經營某磚瓦廠,直至2015年被政府通知關停。

2017年3月,被告人胡某、魯某某經與湖北大路公司(化名)聯(lián)系并洽談,雙方簽訂磚廠經營權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將其所經營的某磚廠資產及競拍的54.5畝土地、非法占用的村集體建設用地28.01畝、私自向農戶征租的38.48畝土地及宅基地,以51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湖北大路公司。所得土地轉讓款胡某分得333.15萬元,魯某某分得127.75萬元,王某某分得51.1萬元。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fā),三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為其所得的土地轉讓全部款項減去其非法轉讓土地上合法附著物的價值及征租土地的成本等,三人違法所得為1981723.69元。
偵查階段,胡某、魯某某、王某某退繳給荊州紀南生態(tài)文化旅游區(qū)紀南鎮(zhèn)某居委會936654.40元。案件審理期間,三被告人的親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1045069.29元。
荊州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魯某某、王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處罰。被告人魯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胡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依法減輕處罰。胡某、魯某某、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判決被告人胡某、魯某某、王某某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兩年不等,緩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被告人胡某、魯某某、王某某已退賠的違法所得1981723.6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私自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該案中,三被告人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私自將其占有并使用的120.99畝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給他人使用,侵犯了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牟取利益,既侵犯了國家土地管理秩序,又損害了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開發(fā),更不利于農村社會和諧穩(wěn)定、鄉(xiāng)村振興,切莫以身試法。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