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語悟道》國學專題連載系列之一百三十九
作者/康金印 主播/平凡
十九、《子張》17至20章
17.曾子曰:“吾聞諸夫子: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親喪乎?!?/b>
譯文:曾子說:“我聽夫子說過:人沒有不用勉強就自己發(fā)泄真情的,要是有就必定是父母的喪事。”
點評:本章指出人有理性控制,真情受到約束,只有失親的打擊才會失控,不用人勉強就流露出真情。這表明,孔子對人性的研究是很深的。

18.曾子曰:“吾聞諸夫子:孟莊子之孝也,其他可能也:其不改父之臣與父之政, 是難能也。”
譯文:曾子說:“我聽夫子說過:孟莊子的孝啊,其他方面別人也可以做到;他不更換父親用的臣、不改父親行的政令,這些是別人難以做到的。
點評:本章說孟莊子能克制不用自己親信、不行自己所愿欲的政令,依然用父親舊臣、行父親的舊政,是大孝。應指出的是, 舊臣、舊政都好,不改是對的, 體現(xiàn)連續(xù)性; 部分應變的,可在繼承中求變;如果舊臣、舊政不好,快改是對的。禹就曾改父以“堵”治水的方法為“導”。禹非不孝。

19.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譯文:孟孫氏讓陽膚任司法官,他向曾子發(fā)問。曾子說:“在上位的人失了他應守的規(guī)矩,百姓散漫放蕩很久了,你要想得到百姓的實情,就應哀憫他們,而不要自己得意會問案子呢?”
點評:本章論刑。曾子指出百姓犯法與上梁不正有關(guān),斷民案應有哀憐的仁心才能辦好,不應自矜會問案。曾子指出執(zhí)法的根本是“為民”。他情傾百姓,關(guān)注法的本質(zhì),后世尊他為“宗圣”。

20.子貢曰:“紂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惡居下流,天下之惡皆歸焉。 譯文:子貢說: “傳說紂用炮烙、蠆池等酷刑,造鹿臺、酒池、肉林等享樂。其實商紂的不好,是不像傳說的那樣嚴重的。因此君子不要處在下流的地位,(處在下流)天下的壞事會都歸罪于你了。” 點評:本章指出君子應“勿居下流”,否則“惡皆歸”。子貢的社會體驗很深刻。這正如“墻倒眾人推”現(xiàn)象,寓言故事“偷斧子”的人也與此近似?,F(xiàn)實生活中也有類似的社會現(xiàn)象,比如新出一個盜竊案,某人曾犯過此類罪,即使改得很好,也往往先被列入排查對象,因為他有“前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