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實施,為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及相關違法犯罪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支撐和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哈爾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第一時間統(tǒng)帶全局反詐戰(zhàn)線學習領悟,依法適用執(zhí)行,開出首張“反詐罰單”。
“疫情期間打工不易,大家僅需開辦手機卡就可以輕松獲利,一張卡35元,有意者私v?!苯?,一條非法收售兩卡的群發(fā)信息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哈爾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循線開展工作,于12月5日統(tǒng)帶道里分局麗江路派出所一舉搗毀一處非法買賣手機卡窩點。
經查,該窩點分工明確,組織架構清晰。其中,李某為主要核心成員,負責聯(lián)絡聯(lián)通運營商趙某某等人給卡主辦卡,再由李某當場進行統(tǒng)一回收并支付卡主賣卡費用;趙某負責通過各種微信兼職群發(fā)布信息,招攬賣卡人,以每張卡20-30元為噱頭招攬卡主辦理手機卡;王某負責將辦好的手機卡注冊各類賬號進行販賣。12月1日至今,該團伙非法收購個人實名手機卡近500張,非法獲利2萬余元。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李某、趙某某、王某某、趙某、王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上述五人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另外,警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當場抓獲的三名販賣手機卡的違法行為人分別處以罰款處罰。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lián)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示】1.要認真學習《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2.要妥善保管個人的手機卡、銀行卡,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不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幫助,不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
3.如發(fā)現(xiàn)買賣身份證件、銀行卡、手機卡的行為,要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