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朱俊燕
近年來,民營企業(yè)已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在市場競爭中,民企面臨著生存困境和發(fā)展難題。為保障民企發(fā)展,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我國于2019年頒布了《民營企業(yè)保護條例》。
今年3月,李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切實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依法保護民營企業(yè)產權和企業(yè)家權益,鼓勵支持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yè)發(fā)展壯大,為各類所有制企業(yè)創(chuàng)造公平競爭、競相發(fā)展的環(huán)境,用真招實策提振市場預期和信心。
然而,近日,南京一家民企向有關方面反映:自身已經獲得專利的產品知識產權疑似被山西省屬國企外流,該省國有資產同時也涉嫌流失。
他們希望對方能夠書面承諾別要將自身合法的知識產權外泄,另外歸還對方違約拆卸下來的設備。

(三方簽訂的協(xié)議。)
三方共贏的合作
南京峽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冊資本為1200萬人民幣,企業(yè)的經營范圍為:水節(jié)能技術研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冷卻塔及部件、環(huán)保節(jié)能設備、水處理設備的研發(fā)、設計、維護及銷售;水輪機、水泵、管件、閥門、金屬材料、儀器儀表、工業(yè)設備研發(fā)、銷售、維護及生產。
據投訴材料稱:
前幾年,南京峽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丙方)與晉能控股裝備制造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山西晉煤華昱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甲方)和山西煤化工投資有限公司(乙方),簽署了“山西晉煤華昱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空分、氣化凈化循環(huán)水冷卻塔合同能源管理節(jié)能服務合同”等幾份合作協(xié)議。
合同約定由乙方提供節(jié)能改造資金,由丙方提供技術、設備、施工及維護,共同為甲方的循環(huán)水系統(tǒng)做節(jié)能改造。三年合同期內單臺冷卻塔節(jié)電收益為223.44萬元,4臺節(jié)電收益合計893.76萬元。
在合同的有效期內甲方與乙方和丙方按照經測算認可的節(jié)電量,按比例分享節(jié)電收益(乙方向丙方一次性先行付款,按折扣買斷丙方三年的收益,除質保金外)。設備所有權在合同期內歸乙方和丙方共同擁有,待合同期滿后進行固定資產所有權轉移至甲方,此后產生的節(jié)電收益歸全部甲方。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合同”模式進行節(jié)能減排項目,是符合國家節(jié)能減排政策的常規(guī)操作方式,三方采用的合同也是參照C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的版本,該項目的目的是既能為企業(yè)(甲方)減少能源消耗又能為企業(yè)帶來收益(減少用電成本)。
合同中規(guī)定的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內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歸乙方和丙方共同所有;按照合同測算的比例,三方分享投資收益;“能源管理合同”到期后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并生產的收益也全部歸甲方等條款都是合法且有效的。
三方自合同簽訂后,項目一直運行正常,也實現了項目本身的目的。應該說,這本是一樁三方共贏的合作。

(投訴方提供的圖片,稱設備被擅自拆卸了。)
風云突變的后來
據南京峽谷公司稱:
近期我們在準備給設備做正常的維護保養(yǎng)時卻發(fā)現了一系列不正常的情況:有關合同簽訂方涉嫌對南京峽谷知識產權的侵犯,也涉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違法行為。
按照合同的約定,南京峽谷能源公司做為設備和技術的提供方(丙方),有義務在合同期內免費提供維護保養(yǎng)工作(質保期外提供有償服務)。
今年4月初當我方人員到項目現場,即華昱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空分、氣化凈化循環(huán)水冷卻塔時,卻發(fā)現原先的4臺經節(jié)能改造后的冷卻塔,其中有三臺被拆除了(這三臺都是我司新研發(fā)的技術,即加裝助力電力,其目的是夏季提高轉速以更好的提高溫降效果,除夏季其他季節(jié)可發(fā)電提高節(jié)能收益,該項新技術是免費在甲方處使用),并恢復成節(jié)能改造前的純電機塔,而且原先的一部分設備不見了,另一部分有和其他同行的產品組合在一起,用在其他的系統(tǒng)中。
經我方向設備的具體使用單位了解,他們也不知道正常使用的設備為何被拆除,為何恢復到節(jié)能改造前的狀態(tài),拆除后的設備到哪里了,后經多方了解,我們知道另一家西安某公司拆除了原設備,并換裝了自己的設備。
但因無法使用或使用效果不好,在無法恢復原狀的情況下,只能恢復到節(jié)能改造前的狀態(tài)。而且又把我司的助力電機和加裝在他們自己的水輪機上并在其他系統(tǒng)使用,但實際節(jié)能效果還不知。

(產品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證書。)
疑點重重的追問
峽谷公司稱,就此情況就產生了以下幾個疑問:
1、是否觸發(fā)“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合同”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是否會帶來不必要的訴訟呢?
4臺設備為什么采用新技術的3臺被拆除,而且拆除后為什么把我們的電機與據說是西安企業(yè)的水輪機重新組合后裝在一個新的系統(tǒng)的冷卻塔上,我們認為這是在為仿造新技術做技術參數的收集,同時我們被拆除的水輪機也不在現場,經我方要求返還后,設備已被拆解;這又涉嫌對我方設備及技術的測繪和仿制。
合同規(guī)定了項目的知識產權歸丙方所有,而且就此設備及技術我公司也申請了專利,目前實用新型專利已經被授權,同時申報的發(fā)明專利已經公布并在實際審查中,如果以后我們在市場中發(fā)現相同的產品,且產品的技術來源于甲方或乙方,我司將提起司法保護。
2、為什么要終止原合同?
在我方得知設備被拆除且不知去向后,乙方主動給我司發(fā)函,要求終止原合同并提前辦理資產轉移手續(xù)。
對于我方來說私自拆除設備按照合同第10.2條款規(guī)定,違約方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且提前終止合同,就提前解除了無償售后服務的責任(5年),還能提前收回質保金(原日期:2023年10月),既能追責索賠又能提前免責,倒不失為一件好事——但甲乙雙方做為國企來說,解除對方的責任,加重自己的責任于情于理都無法解釋,這又是為什么?
3、原來的合同為什么停止履行?是設備有故障或有缺陷而影響到生產嗎?
因為“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合同”在合同期內,大部分的收益都由我方收取了,甲方(本項目還包括乙方)只有很少一點收益。真正的,全部的節(jié)能收益是在合同結束后才歸甲方和乙方,還有幾個月甲方即將產生收益時,為什么把正常使用的設備拆除呢?
如果是因為設備原因,但我方從未接到設備需要維修的通知,乙方來函也認可“合同履行效果良好”;按正常邏輯即使發(fā)生這種情況,甲方或乙方首先也應該向我方追責,并由我方維修處理,如有損失還要由我方承擔。
如果是晉煤公司采用更加先進的節(jié)能技術,對全公司進行節(jié)能改造,那為什么在拆除后,又還在其他系統(tǒng)中更換同行的主機而使用我們的助力電機呢?(有現場相片為證),據悉在原系統(tǒng)中也是更換的主機,但由于實際運行效果不好又再次拆除。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實在解釋不通,除非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4、原來的設備到哪里去了?有國有資產流失嗎?
按照合同規(guī)定,在合同的有效期內,設備的所有權歸乙方和丙方共同所有,待合同到期后辦理資產轉移手續(xù),設備的所有權歸甲方。目前還在合同期內,甲方和乙方為什么在不通知做為資產共同所有人丙方的情況下,將財產轉移呢?
而且到現在我們也不知道設備現在何處。按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在資產所有人不知道的情況下,甲方、乙方或者第三方秘密竊取財物是否算盜竊呢。而且設備無論是在乙、丙方共同擁有的名下,還是即將轉移到甲方名下,設備的價值中(合同中明確,設備單臺價值175萬元*3臺=525萬元),除我方擁有的部分還都有部分是國有的。
而且除了設備本身價值外,這才用了2年多,按照15年的使用周期,未來12年的單臺冷卻塔節(jié)電量也有近900萬元,3臺節(jié)電收益就是2700萬元,這些損失是否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呢?
綜上所述,此事疑點眾多,很多事不合常理也無法解釋,我們知道晉煤華昱公司是國有大型企業(yè),黨紀國法等制度都很完善,故望有關單位能查明真相給我們也是給國有出資人一個交待。
因為客觀原因,本文中涉及的所有細節(jié)、情節(jié)和文字、圖片,未能一一核實,對于真?zhèn)挝恼伦髡卟蛔鼋Y論。
廣大關心此案的民眾和輿論,呼吁涉案各方人士能夠回應公眾關切,進一步公開說明事實真相和接受社會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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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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