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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錫五審判方式對我國法官隊伍建設及其法院改革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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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各級人民法院在內的全國政法戰(zhàn)線和基層政府部門,正在掀起一個學習馬錫五審判方式和結合新時代特色,推廣楓橋經驗的熱潮。

馬錫五審判方式和楓橋經驗分別是建國前抗日戰(zhàn)爭時期,和建國17年前(特指截止1966年的建國早期)的上世紀60年代初,由共產黨領導的地方基層政權,結合當地實際創(chuàng)造出的一種治國理政成功經驗。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這一過去的成功案例是否還有其現實意義?如何將之恰當地契合進現代法治,使之創(chuàng)造性地成為中國特色司法實踐內容的合理組成部分;怎樣又能夠做到不斷創(chuàng)新以克服其既有的歷史局限性,是擺在包括黨政部門公務人員、各級人民代表和政協委員、律師及其公檢法專業(yè)工作者在內的,一個必須要面對和創(chuàng)造性運用的實際課題。
本文僅就馬錫五審判方式在當下的創(chuàng)造性運用,談以下三個方面的個人感受和體會。
馬錫五審判是中國共產黨新民主主義革命綱領在法制領域的創(chuàng)新
馬錫五審判方式是一個產生于革命戰(zhàn)爭年代,共產黨根據地之一的陜甘寧邊區(qū)的一種獨特審判方式。客觀地說,它是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戰(zhàn)爭時期,承認國民政府抗日統(tǒng)一戰(zhàn)線主導地位,并積極參與全國性反對日帝斗爭條件下,承續(xù)了土地革命戰(zhàn)爭時期形成的,共產黨紅色根據地區(qū)域的“法制”產物。
共產黨根據地內的法制,既吸收了作為紅色“老大哥”的蘇聯社會主義法制系統(tǒng)經驗,同時又貫穿了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及其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作為統(tǒng)一戰(zhàn)線進步力量的小資產階級、知識分子、農民等主張的樸素自由和平等、初級民主,以及中國傳統(tǒng)歷史文化中有關“替天行道”“懲惡揚善”“公平正義”的普遍性倫理觀念。共產黨根據地的法制經驗,是一個既包含又有所區(qū)別于中華民國法統(tǒng)的一個相對獨立,并行不悖、統(tǒng)一且有著鮮明制度創(chuàng)新性質的新司法體系產物。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推出在當時當地的意義不容小覷,實際上它是體現共產黨能否獨立、有效治理一個地區(qū)的司法實踐反映。在客觀上,它不僅為追求以土地和財產平權為依歸的根據地廣大農民、紳商和小知識分子所能夠實質性接受,同時還具有了宣揚共產黨所倡導的實質性自由民主權利,宣示人民政府為人民,共產黨保護和服務于人民的強烈意識形態(tài)含義。包括馬錫五審判方式在內的共產黨司法實踐雖有一定不足和缺陷,但因其抓住了實體正義實現這一關鍵,因此上能夠被根據地廣大人民所普遍性接受,這就與國統(tǒng)區(qū)內雖法律人才優(yōu)勢遠大于根據地,但客觀上要么難以擺脫固有的有產階級偏見,法律人習慣于抱持著陳舊法條不放,要么不切實際地片面引用成熟法治的西方國家做法,特別是盎格魯撒克遜英美司法體系,由此影響形成的所謂占主流地位的中華民國司法實踐運用,與共產黨人的司法創(chuàng)新實踐相比較,顯得僵化迂腐,技遜一籌,客觀上束縛了生產力。共產黨根據地的司法實踐,較之于國統(tǒng)區(qū)形成了一股讓人為之一振的“清流”感,它成為中國共產黨在其事實統(tǒng)治地域內,實施“仁政”和“善政”,并最終成為在驅逐日帝后,中國有望走向民族獨立下開啟承平盛世的一個楷模,奠定了人心向往實現共產黨統(tǒng)治的社會性憧憬基礎。
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經驗對新時期法官隊伍建設具有重要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意義
理論上目前萬事都要講創(chuàng)新。這完全沒有錯,沒有創(chuàng)新就不能突破成規(guī);沒有創(chuàng)新甚至無法發(fā)現過去一以貫之,曾經被奉為圭臬的固有做法,事實上早已經落后于實際的現實狀況。從哲學意義上說,創(chuàng)新就是不斷地否定之否定,是摒棄既有的,已嚴重落后于實際的固化思維及其由此主導的成規(guī)陋習,探索創(chuàng)制和吸收融合、改造,最終形成符合于發(fā)展中實際的,新的理論、方法、模式、制度乃至文明。
一、我國的法律教育體系建基于蘇聯,文革中受到重大摧殘
法院審判作為1949年后新中國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它內容一樣,其基本體系首先是建基于蘇聯維辛斯基為代表的,以階級斗爭理論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所謂標準社會主義法學體系。通行于中華民國時期,以英美法系為主體,曾經廣泛存在于上海、北平、南京、天津等沿海大城市的私立大學,及其西人所設教會大學中的法學專業(yè),伴隨著1952年大學院系調整及其之后進行的社會主義改造,所有打上“資產階級”標簽的法學理論,連同舊的法院和法官體系,最終被掃地出門。
建國后17年我國自己培養(yǎng)的法學專業(yè)人才數量并不多,17年后法律和財經等其它文科類專業(yè)一樣,被狠狠打上了“封資修”標記,法學教育培訓體系受到嚴重摧殘,直到上世紀八十年代撥亂反正,法學教育及其研究,才開始在尋找未能被多次運動“整死整殘”的人才中,得以逐漸恢復發(fā)展。
二、法官的高高在上意識嚴重脫離群眾,引發(fā)對社會底層的不公
必須承認經歷了改革開放后四十多年的快速發(fā)展,我國的法學教育、培訓及其任職資格考核、晉升制度等都有了長足進步;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水平也在穩(wěn)定中得以提升;經過廣大法官個人和集體的努力,審判創(chuàng)新也都有了一定突破。但也必須看到,伴隨著我國法官隊伍建設的數量增加及其專業(yè)化程度提升,法官在實踐中的主動創(chuàng)新,整體不能夠適應快速變化了的審判實際。不少法官仍只會死抱著具體的法條和教科書式事實認定方法,試圖機械地、不加分析和一成不變地套用于豐富多樣,且不斷變化著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受法律專業(yè)主義思想的影響,不少法官自覺不自覺地追求法條上的專業(yè)精深,存在教條主義、本本主義的書卷氣,對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的研判和定性脫離實際,不接地氣。許多法官習慣于就案說案,片面強調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不愿意躬身去做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不情愿或者根本不屑于體察民情實際,發(fā)掘案情背后的運作機理和探尋終極原因?;诜ü偕鐣匚患捌鋫€人穩(wěn)定收入的不斷提高,不少法官不自覺中將自己定位為所謂的“中產階級”、“成功人士”甚至“有錢一族”,總之是“有權有勢”的一個階層,并為之孤芳自賞,心理感覺良好。特別在許多資歷尚淺的年輕法官中,許多人熱衷于追求個人“成功”,無意識中在心理上傾向“強者”,對“大老板”“官員”、“央企領導”及其他們所代表的企業(yè)、機關等社會強勢人群、機構高看一眼,堪稱青睞有加。這類人群在思想上往往無法接受底層百姓,更談不上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同情,由此生發(fā)出一味簡單強調“照章辦事”的思想。這種“高大上”的自我定位,雖然不能說有錯,甚至也可以被理解,但對具體的法官個體來說,就很有可能無形中構建出具有狹隘性的階層共鳴,客觀上造成對“非我族類”的認知偏見,有意無意偏離法官自己所口稱并在理論上追求的中立、客觀裁判立場;最近發(fā)生的王佳佳被害一案之所以引發(fā)輿論嘩然,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不說,這位曾經獲得過“全區(qū)先進政法干警”和“十佳辦案能手”稱號的年輕女法官,在其工作上卻遺憾地存在著書呆子氣,她一定認為自己的判決不僅沒有錯,而且很精準,甚至會自以為得意;但她恰恰未能意識到,九千元錢的判決可能會對一位無權無勢的底層百姓帶來致命一擊,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終鑄就再好的判決都無可挽回的悲劇。
三、洞悉世事、跳出法律看法律才能夠做到“如我在訴”
值得指出的是,部分法官的認知失誤,會自我扼殺法官工作中的主動創(chuàng)新意識,使復雜的專業(yè)審判工作發(fā)生流變和局限于平庸。
審判工作首先是一種社會活動。是從政府管理國家事務中剝離出來的一個專業(yè)“治國”之術,因此上它不能不是一種政治。法官不僅要精通法律理論,對律條有完整清晰的認識,并且也應有盡可能多的斷案實操經驗;法官還必須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社會學家和心理學家,所謂能夠洞悉世事,于細微和混沌中理清脈絡,抓住隱藏于現象背后的邏輯關系。法官應能夠經常做到換位思考,不斷在頭腦中主動自覺變換身份,改變思路以體察法律當事人的心態(tài),分析其已經做過的,以及接下來可能要做的是什么,先他人一步預判結果,這也就是最高院張軍院長所說的“如我在訴”。只有做到了跳出法律看法律,把復雜多變的法律事實和事件,放在導致其產生的社會大背景下,多向度、多方面地綜合考量、審慎分析評判,才能夠真正做到審判工作的突破成規(guī)約束,不斷地以創(chuàng)新求突破。
當然,創(chuàng)新本身也分很多種。馬錫五審判方式是在那個時代的一個創(chuàng)新,可以說它是一個法制不健全時期,人員非專業(yè)出身的“土”字號產物。在審判人員基本都已經系統(tǒng)接受過法學專業(yè)教育,碩士博士幾乎成堆的今天,馬錫五審判方式還是否有其學習借鑒意義呢?答案當然是完全有的。
關于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研究和運用,相關的文章和報道堪稱汗牛充棟。根據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它無論是在民事、刑事還是行政審判中,結合具體案情,在今天都能夠加以創(chuàng)新運用。
四、馬錫五審判方式在今天的借鑒意義
就法官隊伍建設來說,馬錫五審判方式在今天至少具有以下三重意義。
第一重意義是教會了法官們躬身向下,深入案發(fā)現場和事件發(fā)生地,深入基層親自調查研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看法。在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我國,法官的調查研究本應是法官的基本功,并且是一種從入職開始就要苦練的“童子功”。它不應簡單地依賴于“控”“辯”雙方當事人和律師,以及檢察院、公安局的專業(yè)操作。在當前,法官的親自到場調查和法官簽發(fā)調查令,都是進行調查的一種方式,后者比前者更其簡單、便捷。但問題是現在的許多法官連簽發(fā)調查令都懶得去做或不愿去做,甚至會濫用法官主導權力,公然無理拒絕當事人及其律師所提出的調查請求,這已成為某些法官敢于悍然偏幫當事人一方,形成枉法裁判冤案的其中一大重要原因。
第二重意義是在民事和行政審判中注重調解功能的發(fā)揮,重視將政府職能部門作用同期引入對案件的調判。馬錫五審判方式不過分強調法官、法院與政府部門的區(qū)分,更加看重并強調自己和共產黨、人民政府的同一性,時刻提醒自己代表黨的形象。這一作法雖然在依法治國的今天無法簡單復制,但卻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不同機構、機關間的畛域分明,互不交集。法官和法院成為召集相關部門解決矛盾糾紛的中心,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有影響力部門綜合發(fā)力,相互配合,“一竿子插到底”,往往有助于問題和矛盾的快速化解,防范因長期累積引發(fā)的惡性化傾向。這種邊訴邊調、調解在先,力爭調解結案的做法,不僅有助于快速消弭爭議,而且大大節(jié)省了訴訟費用,對于底層民眾因為望訴訟費而卻步的普遍現象,無疑是一樁利民好事,值得推廣。
第三重意義是恢復走群眾路線這一革命戰(zhàn)爭年代行之有效,在今天仍須繼續(xù)發(fā)揚光大的傳統(tǒng)。走群眾路線是從革命戰(zhàn)爭年代到改革開放,我黨一直強調和重視的光榮傳統(tǒng),也是一個成功經驗,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走向成功的保證。馬錫五審判方式讓法官放下高高在上的架子和身份,走到基層和普通群眾當中,以一個或當事人,或過路看客,或知情人的身份了解情況、還原事實。法官走進群眾當中有助于掌握第一手材料,發(fā)掘事件背后的原因和邏輯,為單個證據的認定或排除,為證據鏈的還原和呈現,提供新的思路,尋找新的路徑。
走群眾路線需要練就硬功夫。要真正做到內心里不排斥群眾,并真心愿意和善于與群眾主動接觸,既傾聽他們對某一事情的看法;同時又不會被不客觀和不負責任的言語所迷惑。特別是在審理一些歷史久遠,許多知情者已不在人世或遠離案發(fā)地的案子中,不輕信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找到事件相關知情者,找出并動員證人出庭或提供書面證言,也找到可能已不再完整的紙質文件、書信等,對于案件的峰回路轉,揭示真相,往往具有著非同尋常的顛覆性創(chuàng)新意義。
當然,走群眾路線的含義絕不僅僅局限于與單個群眾的交流;在今天,它更多地還包含了與相關機構、單位、社會組織,及其對當事人社交圈中相關人群的調查與了解。
馬錫五審判方式為人民法院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價值
各級人民法院是法官的工作單位。法院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人民法院職能作用的發(fā)揮和司法公正的實現。在當前進一步全面深化各項改革的背景下,人民法院的改革同樣也有借鑒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必要性。
一、加大人民陪審員參與合議庭審理力度,是時候考慮建立陪審團制度了!
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是一項行之有效的人民參與庭審制度。但從目前來看,該制度的作用遠未很好地發(fā)揮出來。很多情況下可見,人民陪審員參加庭審幾乎從頭至尾不說一句話,讓人懷疑其是否已經熟悉了案情即有無事先閱卷?另一方面,人民陪審員對所參與案件的意見和態(tài)度,在公開的文件(判決和裁決書)上并沒有記錄,這就讓人懷疑人民陪審員是不是一個“聾子的耳朵”用來擺樣子的??陀^地說,人民陪審員并不需要成為法律方面的專家,其成員甚至可以是文化水平不高的泥瓦匠、保潔員、農民等,甚至是沒有參加工作的全職家庭主婦或退休長者,因為這個制度的本意是要聽取普通人站在天理良心的高度,運用常識和經驗進行判斷,出于公義、正義的立場,對案件及其各方當事人獨立發(fā)表自己的意見與看法,進行相關投票。人民陪審員出庭都有國家發(fā)放的補貼,不能夠讓不關心案情,只想占便宜、拿好處的機會主義者充當人民陪審員。
當然,從另一個方面說,人民陪審員制度發(fā)揮的不好,與法院本身不重視有很大關系。目前一方面法院喊著人手不夠,“一個法官一年辦400個案子”;一方面很多案子的合議庭又沒有一個人民陪審員參與,這種情況不知是否是為了方便法官和當事人“勾兌”?是不是屬于一種變相、隱秘的腐?。恳驗槿嗣衽銓弳T制度事實上有著對法官審判的監(jiān)督作用。
陪審團是主要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實施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陪審員制度,首創(chuàng)于美國。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所規(guī)定的人民陪審員可參加組成七人合議庭制度,這其實已經很接近了陪審團制度。現在是時候可以考慮,在部分大城市首推陪審團試驗,特別是要將之用于對案情復雜、容易受到政府行政干預的,社會影響力大的,在區(qū)域內具有首個案例的重點關注案件,進行有媒體參與,并伴之以網上直播的公開審理。
馬錫五審判方式與人民陪審員制度直接相通。因為馬錫五審判方式強調依靠群眾,發(fā)動群眾,并十分注重聽取和吸收民意。一個有民意基礎的審判結果,其枉法錯判的幾率很小,并且還十分有利于確保程序正義的實現。
二、堅決徹底地實行審務公開,用透明化確保司法正義的實現。
審務公開是人民法院確保司法公正的一個十分重要內容,長期以來一直在強調,但實際執(zhí)行情況卻不能讓人滿意。即使對于案件當事人來說,也很難做到全面徹底的審務公開。首先,各級法院實行的案件內外卷區(qū)別就是一個很大的黑洞。內卷是相對真實的,里面甚至詳細記載了某位“領導”對案件的“批示”,將之存檔,日后再行翻看,可以讓判案法官免除錯判責任。內卷里還收進了一些被選擇性“雪藏”的證據和事實,這些其實都是法官有意制造出的枉法裁決事實。另外,法官往往對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提出的請求法官回避、獨任審理改合議庭審理、要求庭審直播、申請法院調查、請求按規(guī)定中止審理移交有關部門調查、提請法院審理時間已超規(guī)定期限、舉證責任分配和期限中存在各種問題等不予理睬,有意選擇不予回應或駁回,并不說明理由;在裁定和判決中對當事人起訴書/答辯狀、庭審記錄中提出的重要訴求等不一一回應并表明采信與否、說明理由,這些問題在審務公開被很好執(zhí)行了的情況下,都可以被得以及時曝光。在完善的審務公開情形下,裁定和判決書中,都應書目般完整列示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和向法庭提交的各種申請,并注明哪些被采信/回復,哪些不予采信/回復,還要提防法庭故意將某些證據/申請不收入檔案中,意圖在上訴審/再審和檢察監(jiān)督等后續(xù)環(huán)節(jié)中有意干擾方向,人為制造維護錯誤裁(判)決的不良結果。
總之,審務公開首在于對案件當事人的公開,其次是對社會公眾的公開。馬錫五審判方式中同樣也是貫穿了公開審理,并注重借案情教育廣大群眾,普及尊法守法意識;如果沒有實行審務公開,是無法做到這一點的。
三、完善人民調解制度,廣泛吸收社會各方參與,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審判。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個行之有效的很好制度,可以大大化解糾紛,幫助將可能的訴訟以調解方式圓滿解決,并使爭議各方滿意。馬錫五審判方式的一個重要經驗就是將“審”“調”結合,讓能夠調解的盡量調解解決,為此創(chuàng)造了很多成功的案例。但馬錫五做調解的一個有利方面是,當時的共產黨各級政府“聽話”,他們會自覺站在維護黨的形象和人民立場上主動配合,黨政合力讓調解更加省力、便捷,使糾紛能夠盡快化解。憑良心講,這一點是很值得讓當前的各級黨政機關好好學習的。
值得慶幸的是,全國范圍已經涌現出一些做得好的成功案例。例如根據《人民法院報》今年初的報道,曾經誕生了馬錫五審判方式的陜甘寧邊區(qū)重要組成部分的陜西省,如今在學習馬錫五審判方式和貫徹楓橋經驗上,就取得了很好的訴源治理經驗。
“訴源治理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地處陜西北部的榆林市訴源治理綜合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榆林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賀湘如這樣向記者道出,他介紹說,由“法院主推”上升為“黨政主抓”,是榆林市做好訴源治理的一個重要經驗。陜西省南部漢中市的城固縣,也創(chuàng)造出了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參與、社會協同、司法推動、法治保障”的多元解紛工作大格局?!斑^去,訴源治理工作主要由法院牽頭?,F在,我們堅持縣委統(tǒng)一領導,縣委常委會專題研究,成立領導小組,由縣委政法委牽頭,明確一名縣委常委主抓?!睗h中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城固縣委書記胡新利這樣向記者介紹說。
所有的這些成功經驗都表明了,人民調解工作絕不是僅靠法院一家去做,在我國國情下,它首先需要各級黨政高度重視,相關職能部門配合,集中社會力量參與,只要工作到位了,就一定會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四、適度加大審委會的權力,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作用應有約束
審判委員會是我國的一個特色,由來已久。它雖有較強的行政性質且基本符
合蘇聯法律體系及其受大陸法系影響,但同時也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一個一以貫之構成內容。
審判委員會其實就是集體領導,它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發(fā)揮不具有先期的約束性和天然的抵抗性,不必談之色變;但它對可能的濫用自由裁量權多少可以有所約束;法官依然可以在合議庭下審理甚至獨任審理。從我國國情來看,鑒于目前年輕法官比例不斷上升,許多法官沒有社會歷練,基本上都是家門——校門——機關門的“三門”干部出身,即使博士畢業(yè)了,依然難以避免資歷淺的缺陷,因此上對許多復雜案件不具有“望聞問切”的深刻洞察力、穿透力。有了審委會,顯然可以助力法官厘清事實,找準癥結,明辨是非,用對法律,以大大減少案件錯判的幾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有必要增加審判委員會討論管轄的范圍,即應當將法院轄內或國內同類案例中沒有或很少的;當事人反復信訪認為有錯案的;當事人公開指控法官有枉法裁判事實的;以及需要啟動院長發(fā)現程序糾錯的,一律納入審委會關注的重點,啟動審委會討論,最終作出結論。
五、明確賦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對個案監(jiān)督的權利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我國法定的最高權力機關。各級法院的院長需要由人大任免。人大對法院實行個案監(jiān)督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個案監(jiān)督在已經開展過的省市里均取得了不俗成績。人大制度創(chuàng)新中推出的人民代表工作室及其人民代表接待日,密切了黨、政府和人民的關系,受到群眾的廣泛好評。
但這樣的一個好制度卻在執(zhí)行中遭遇一波三折,許多省份執(zhí)行過,后來又停止了;對此,敢于負責任和有作為的人大代表,以及廣大人民群眾很有意見。從法院依法辦案的角度說,人大個案監(jiān)督的效力遠超群眾監(jiān)督和新聞輿論監(jiān)督,對于法院系統(tǒng)內部監(jiān)督事實上存在的“軟”約束,也是一種有效的壓力機制。各級法院的工作報告年年都要向人大提交和批準通過,人民代表亦有權向法院院長提出質詢,因此上各級人大及其代表,是法院無法繞開且如影隨形的一個強勢監(jiān)督者,應該充分發(fā)揮其作用;人民法院也應該主動配合,幫助各級人大及其代表搞好審判監(jiān)督工作。
從單個具體的個案來說,如以上第三點所提到的調解,人民代表在幫助實行案件調解當中,往往也會收獲意想不到的成效。
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我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創(chuàng)立的一個寶貴財富。即使在當前繼續(xù)加強司法制度改革力度,不斷學習域外國家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在某些方面漸進地與國際接軌的大背景下,馬錫五審判方式仍然會對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與創(chuàng)新,對我國法官隊伍的建設及其對法院制度體系的改革,帶來重要的傳承學習,借鑒,吸收創(chuàng)新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