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事新聞網遼寧新聞編輯部副主任張?zhí)韽姡?/span>
事由:市民華大姐(化名)將自己的房子出租給柳文(化名),柳文又將承租的房屋出租給常青(化名)開飯店,常青在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時,將案涉房屋的廚房、衛(wèi)生間、入戶門都做了改動,還將其中的一個臥室的一面承重墻拆除改成門,將一個臥室的承重墻拆除,去年12月31日到期,華大姐與柳文交接房屋,發(fā)現(xiàn)常青自行將二個承重墻找人砌好了,但從外觀看,質量不太好,擔心不安全,堅決要求柳文找一家有資質的鑒定部門鑒定一下,如果質量合格就正常交接,如果不合格就立即整改,一打聽,鑒定部門鑒定費比較高,且房子是柳文轉租給常青的,擅自拆除承重墻也是常青干的,柳文表示自己不知情,不同意找鑒定部門鑒定。
華大姐說,自己的房子建成已經三十多年了,一共五層,自己在一樓,常青為了開飯店將二道承重墻拆除,給整棟居民樓造成安全隱患,如果租用期到了“稀里糊涂”恢復原狀,質量是否合格自己心里沒數,一定要有一個權威部門的鑒定自己才放心。而柳文和常青表示,華大姐太較真,自己在交接房屋時已經將房子恢復原狀,再要求鑒定質量有些過分,所以堅決不同意。
無奈之下,華大姐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將房屋承租人柳文、轉租人常青起訴到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委托對常青恢復原狀的房屋質量進行鑒定,如果鑒定質量不合格,則鑒定修復整改費用。同時還要求承租人柳文、轉租人常青從2025年2月1日起到實際恢復之日止,按原房租賠償華大姐的損失。
中山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后查明,華大姐 2018 年 9 月 與柳文簽訂的租賃合同,合同于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柳文又將涉案房屋轉租給常青開飯店使用,合同中有不允許破壞承重墻的約定,也有租期到期后給一個月恢復原狀的期限,但常青為開飯店并沒有理會,擅自拆除了室內二道承重墻。
柳文和常青強調,已經將拆除的二道承重墻恢復原狀了,但華大姐強調如果沒有權威部門的鑒定報告,案涉房屋是老房子,萬一發(fā)生安全事故,華大姐無法負擔這個責任。
經中山法院確認,被告常青在租賃期間將案涉房屋的廚房、衛(wèi)生間、入戶門都做了改動,將其中的一個臥室的一面承重墻拆除改成門,將一個臥室的承重墻拆除,導致案涉房屋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被告張常鼎2024年1月份雙方交接時,常青對于案涉房屋的拆改進行了部分恢復,但華大姐對恢復質量不認可。
中山法院委托司法鑒定部門對常青恢復原狀部分進行鑒定,即案涉房屋的兩個南向臥室之間的承重墻,偏西側南臥室一道承重墻及該南臥窗戶位置恢復原狀后是否符合安全標準進行鑒定;如不符合標準,鑒定修復方案及修復費用。經大連市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結論為:案涉房屋墻體改造部位的修復現(xiàn)狀基本滿足加固設計圖紙要求。但案涉房屋墻體改造部位新砌筑墻體與原結構拉結措施不滿足加固設計圖紙要求,建議進行補強處理。案涉房屋墻體改造部位尚未采取措施進行修復處理,建議對墻體拆除部分進行復砌,并做好新砌筑墻體與原有墻體的拉措施,重新安裝窗戶。為了保證新砌筑墻體與原有結構的有效連接、協(xié)同工作能力,鑒定部門給出書面的補充修復方案詳及費用為 24 898.84 元。華大姐為本次鑒定花費鑒定費25 000 元。
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原告將案涉房屋租給被告柳文使用,在使用過程中,被告柳文又將案涉房屋轉租給被告常青,被告常青在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時,將案涉房屋的廚房、衛(wèi)生間、入戶門都做了改動,將其中的一個臥室的一面承重墻拆除改成門,將一個臥室的承重墻拆除,導致案涉房屋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雖然被告常青對于案涉房屋的拆改進行了部分恢復,但通過司法鑒定確認,案涉房屋仍然存在安全隱患,需要繼續(xù)進行加固修復。截止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涉房屋無法正常使用所造成的 13 個月租金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柳文、被告常青共同賠償原告華大姐13個月的房屋租金損失 50 700 元;二、被告柳文、被告常青共同賠償原告華大姐房屋修復費用 24898.84 元;三、被告柳文、被告常青共同賠償原告華大姐司法鑒定費 27 000 元,案件受理費 1 180 元,由被告柳文、被告常青共同負擔,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
一審法院判決后,被告柳文、被告常青直呼“冤枉”,本來2024年2月1日就交接完房子,華大姐卻以恢復原狀質量不合格將自己起訴至法院,現(xiàn)在不僅還多賠一年零一個月的租金,還要承擔鑒定費和修復費用,完全是華大姐“太較真”的結果。二人不服,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要求駁回華大姐的全部訴訟請求。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后認為,柳文與華大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約定租賃期間對房屋框架及重要管道不得改動,不得破壞租賃房屋結構。根據現(xiàn)有證據及已查明的事實,2023年12月31日雙方租賃期限到期,因常青使用期間擅自拆除承重墻、更改衛(wèi)生間、廚房等,致案涉房屋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故華大姐提起本訴,要求二被告賠償修復費用等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時經華大姐申請,對案涉房屋已修復部分的質量以及加固修復的費用等進行了司法鑒定。一審法院判令二被告共賠償華大姐房屋修復費用 及司法鑒定費 ,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華大姐主張房屋修復期間的租金損失,因案涉房屋的拆改造成安全隱患,在沒有確定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以及在確定存在安全隱患后至進行維修消除安全隱患時,華大姐基于安全原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案涉房屋是客觀存在的,故對于華大姐主張無法使用案涉房屋所造成13個月的損失,二被告應當承擔。華大姐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月租金標準計算損失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 2360 元,由上訴人柳文、常青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