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林(化名)是我市游樂公司(化名)的安裝工人, 去年4月份被派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客戶單位安裝設備,在使用沖擊鉆打眼時受傷,經大連市甘井子區(qū)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令張林想不到的是,單位竟然向法院起訴,稱自己是“詐傷”,并要求判決撤銷對自己的工傷認定。
張林說,去年4月24日在工作時發(fā)現安裝的設備不平衡,認為有一個固定螺絲眼打淺了,便用沖擊鉆打眼,沒想到在打眼過程中自己受傷,由于工程時間緊,又在外地,當時盡管有點痛,但還是堅持把活兒干完了,當天晚上疼痛加劇,第二天又到現場干活,總算把活兒干完了,便乘飛機返回大連,第一時間住院檢查,發(fā)現有骨折,醫(yī)生為其進行了手術治療。這個事本來應當受到單位的表彰,卻未想到單位認為自己是“詐傷”,心里很不是滋味。
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張林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出庭應訴。游樂公司稱,根據公司提交的工作日報及調查核實,張林當日工作內容為“補地墊、 場地竣工”,未提及使用沖擊鉆打眼。與張林一起施工的另二名職工證實,當天為施工收尾日,僅需補地墊及打掃衛(wèi)生,無需使用沖擊鉆。此外,公司在現場施工時還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從當天的微信聊天記錄看,亦未顯示當日存在沖擊鉆作業(yè)。因此,張林聲稱自己當天受傷,明顯與事實不符。張林自述 2024 年 4 月 24 日受傷,但直至 4 月 30 日才就診,期間持續(xù)正常工作(包括扎帶固定包管、板子螺絲固 定、翻新平臺板包管等需用手操作的工作)。根據醫(yī)院診斷,其左手中指近節(jié)骨折,屬需制動的損傷。也就是說,張林受傷后并未中斷工作,明顯說明張林并未受傷,其認定工傷存在欺詐,要求判決撤銷對張林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甘井子區(qū)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代理人答辯稱,張林提供的病歷顯示“骨折后當即感腫脹、疼痛、活動受限”,工傷認定部門也注意到單位反映的這一情況,特意咨詢了外科醫(yī)生,醫(yī)生稱:活動會受限制,因為骨折會疼,但每個人耐受力不同,張林屬于小骨折,比較輕微,耐受力高的會表現出“不在乎”。結論為張林“輕微骨折可耐受工作”,也就是說,張林在受傷后為了早點完工回大連治療,一直是在忍受疼痛堅持工作。
張林一方稱,從單位微信工作群聊記錄,事發(fā)當天有設備“六角臺地脹栓固定”的工作內容,盡管六角臺已在前一日安裝完畢,但當天張林檢查發(fā)現不平,認為地脹栓打眼有一個淺了,便重新用沖擊鉆打眼,在打眼過程中擊傷左手受傷,同時當天晚上回旅館休息時張林還給另外兩個同事說過在打眼過程中擊傷左手的事,其中一個同事問張林,你手有沒有事兒,張林把左手給我看,五指來回擺動,說沒事兒,這個同事看了他的左手,上面沒有任何的傷,也沒有發(fā)現有淤血。張林說沒事兒,可以繼續(xù)工作。張林返回大連后還給單位領導發(fā)微信,告訴自己在工作中受傷需要住院治療,單位領導回微信稱:給你交了意外險,拿醫(yī)生的診斷書,所有的費用單子到公司來報銷。
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林在外派工作期間受傷,受傷后告訴過一起外派的同事,堅持工作到外派工作結束回大連住院治療,經勞動部門調查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屬于工傷,勞動部門認定張林為工傷事實清楚,程序正確,應當維持。關于單位提出的張林不是工傷的證據,明顯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 依據,本院不予支持。9月10日,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張林單位要求撤銷對張林為工傷的認定書的訴訟請求。
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職工如果發(fā)生工傷,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向單位報告,如果是輕傷的,亦應當在第一時間到醫(yī)院進行門診治療或處置,向單位提供治療材料并由單位在職工受傷后一個月內申報工傷,如果單位不為職工申請工傷,職工個人可以在受傷一個月之后自己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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