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立法與構建家庭債務風險隔離機制
作者/彭余中
隨著我國家庭負債規(guī)模的擴大,個人破產立法不可避免地面臨家庭債務風險傳導的挑戰(zhàn)。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家庭經營債務與個人債務的界限模糊,若缺乏有效的隔離機制,極易導致一人破產引發(fā)全家陷入經濟困境,或出現(xiàn)利用家庭關系轉移債務、逃避清償?shù)膯栴},這對制度的精準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構建家庭債務風險隔離機制,首要任務是明確個人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的劃分標準。應結合債務形成的目的、資金用途、家庭成員的知情及參與程度綜合判斷:若債務用于個人消費、賭博等非家庭共同生活事項,即使是以家庭名義借款,也應認定為個人債務;若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子女教育、老人贍養(yǎng)等家庭共同開支,則需納入共同債務范疇,由家庭成員按責任比例承擔。同時,需建立債務用途的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債務人主張債務為個人債務的,需提供證據(jù)證明資金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債權人主張債務為共同債務的,需舉證證明家庭成員對債務知情或受益,通過明確舉證責任避免責任劃分的隨意性。
其次,應設置家庭財產的“安全邊界”,保障無過錯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在個人破產程序中,需區(qū)分債務人的個人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對于夫妻共有的房產、車輛等核心資產,若為家庭唯一居住用房或生活必需物品,可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予以保留,但需對債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評估,通過折價補償或后續(xù)收益分配的方式向債權人清償。此外,針對未成年人、老人等家庭成員的權益保護,可設立“家庭生活保障基金”,在破產財產分配時優(yōu)先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于保障無勞動能力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需求,避免因債務人破產導致家庭成員陷入生存危機。
再者,需防范利用家庭關系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實踐中,部分債務人在破產前通過“假離婚”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或通過贈與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子女,以此逃避債務清償。對此,應規(guī)定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給家庭成員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對于離婚析產行為,若存在財產分割明顯不公、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管理人可主張析產協(xié)議無效,將轉移的財產追回納入破產財產。同時,應建立家庭成員的協(xié)助義務制度,要求家庭成員配合管理人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對隱瞞財產、提供虛假信息的家庭成員,可追究其法律責任。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元,個人破產立法若忽視家庭債務風險的隔離,不僅會損害無過錯家庭成員的權益,還可能引發(fā)新的社會矛盾。唯有通過清晰的責任劃分、合理的財產保護、嚴格的風險防范,才能在保障債務人重生權利的同時,維護家庭穩(wěn)定與社會公平,讓個人破產制度真正實現(xiàn)“解困”與“維穩(wěn)”的雙重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