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七年之判”到今時法網:虐待罪量刑背后的女性權益進化史 作者:張忠信
路典龍先生筆下1979年鹽化局慘案中“七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曾讓他直呼“過輕”,這一量刑背后,是特定時代法律對家庭虐待行為的認知局限;而如今再審視《紅樓夢》中孫紹祖家暴迎春卻逍遙法外的情節(jié),更能清晰看到——我國法律對女性權益的保障,已從“家庭內部小事”的模糊界定,走向“零容忍”的剛性約束,這既是法治的進步,更是對“迎春們”悲劇的最好回應。
一、1979年“七年頂格”:時代局限下的法律無奈
1979年我國第一部《刑法》中,“虐待罪”被歸入“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其立法邏輯仍受傳統(tǒng)“家丑不可外揚”觀念影響——認為家庭內部虐待的社會危害性低于公共領域犯罪。當時法律規(guī)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鹽化局慘案中,丈夫的虐待行為直接導致妻子自殺,已屬“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情節(jié),七年有期徒刑正是當時法律框架下的頂格處罰。
這種量刑看似“偏輕”,實則是時代的必然:一方面,當時社會對“精神虐待”“經濟封鎖”等隱性暴力的認知不足,多將虐待等同于“肉體毆打”,對受害者長期的心理摧殘缺乏量化評估;另一方面,“家庭本位”的司法理念下,法官更傾向于“修復家庭關系”而非“嚴厲懲戒施暴者”,導致法律對受害者的保護力度受限。
二、現(xiàn)行法律:從“被動追責”到“主動防護”的全面升級
如今,隨著《刑法修正案(九)》《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出臺,我國對虐待行為的打擊已形成“預防+懲戒+救助”的完整鏈條,徹底打破了“家庭內部犯罪危害小”的舊認知:
量刑維度:2021年實施的《刑法》雖未提高虐待罪的最高刑期,但通過“想象競合犯”的司法適用,實現(xiàn)了“重罪重判”。若施暴者同時存在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行為,可依照“從一重罪論處”原則,以故意傷害罪(最高可判死刑)、非法拘禁罪等定罪處罰,避免了“單一罪名頂格七年”的局限。例如,若鹽化局慘案發(fā)生在今天,丈夫“斷糧逼死妻子”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故意傷害”,量刑遠不止七年。
保護范圍:現(xiàn)行法律將“精神虐待”“經濟控制”“跟蹤騷擾”等隱性暴力納入“虐待”范疇,不再局限于肉體傷害。同時,《反家庭暴力法》首創(chuàng)“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受害者無需等到“重傷、死亡”的嚴重后果,只需提供存在家暴的初步證據(jù),即可向法院申請禁止施暴者接近、接觸,從“事后追責”轉向“事前預防”,這正是對賈迎春“連求救都無門”困境的制度補位。
- 追責邏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因虐待導致被害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惡劣”,且“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這一規(guī)定徹底扭轉了“家庭犯罪輕罰”的傾向,讓施暴者無法再以“家庭內部矛盾”為借口逃避重責。
三、從法律進化看權益保障:真正的進步是“不讓悲劇發(fā)生”
對比不同時代的法律,最顯著的變化并非刑期數(shù)字的增減,而是立法理念的根本轉變——從“事后懲罰”轉向“事前預防”,從“容忍家庭暴力”轉向“國家主動干預”。如今,當女性遭遇虐待時,可通過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向居委會或公安機關求助、提起離婚訴訟等多種途徑維權,不再像賈迎春那樣只能“忍氣吞聲”,也不必像鹽化局妻子那樣“以死抗爭”。
當然,法律的進步仍需社會觀念的同步更新。現(xiàn)實中,仍有部分人將“家暴”視為“夫妻吵架”,部分受害者因“怕丟人”“顧孩子”而不愿求助。但不可否認的是,從1979年“七年頂格”到如今“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普及,我國法律已為女性撐起了一張更堅固的“防護網”——這張網,正是對賈迎春、鹽化局妻子等悲劇者的告慰,更是對“每個女性都能掌控人生”的法治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