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前,小崔爆料影視當紅明星范冰冰的陰陽合同以來,就好比在娛樂圈刮起了一陣強烈臺風,吃瓜群眾更是熱衷于茶余飯后的閑聊談資,中央稅務檢查部門的行為更是神龍見首不見尾。經過了一百多天后的盤查審問取證,終于于昨日塵埃落定:明星范冰冰涉嫌偷逃漏稅交款2.41億元,難怪平日里范爺豪氣沖天:嫁什么豪門?我就是豪門!然而時至今日,法律裁定她要補交各項稅費罰款8.8億元后,我們的范爺豪門還能意氣風發(fā)否?
然而吃瓜群眾對于這樣的法律裁定似乎并不買賬,理由是“法律念及范冰冰是初次涉嫌偷逃漏稅犯案”的裁定不成立。范爺偷逃漏稅費高達幾億,是一次涉嫌偷逃漏稅嗎?是一份合同一部電視劇嗎的款項嗎?其實大家都不傻,都明白是范爺幾家公司幾年來累積起來的總和。把此案定性為初次犯案實在難以讓人心服口服,這叫劉曉慶阿姨聽了情何以堪!這叫掏鳥窩的聽了噴不噴血?
說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那么,我們今天就來嘗試剖析為什么法律只能認定范冰冰是初次犯案呢?
第一,由于改革開放以來貪污腐敗在中國從上到下已經形成了全民共識,這句話似乎有點說的絕對,但是我還是要說就是這么回事兒。法律黨們很聰明的在恰當的時候修改了刑法有關金融犯罪定刑條例,就是在以后的金融犯罪案件判決中,不論涉及多大的金融款項都不判死罪。這其實就是潛意識的縱容金融犯罪
那么為什么要這樣修改呢?它的用意何在呢?
我們知道,能夠涉嫌巨額款項的金融犯罪的,非富即貴,非官即商。普通的底層老百姓或者那些小企業(yè)主就是一輩子也別想跟巨額貪腐沾邊。所以,涉嫌高達千萬上億的金融犯罪只能是社會高層精英內部成員,所以,免除金融犯罪死刑其實就是給自己不可預測的未來可能會趟這渾水而留下活路。
其二,中國在改革開放后的三十年后,國家的財政收入逐漸由農業(yè)稅收轉向為工業(yè)稅收為主,而在工業(yè)中,猶以高新科技產業(yè)和娛樂服務行業(yè)為重,由于早期的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號召,年深日久,官商之間已經形成了利益集團共同體,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如果不是這樣,江蘇無錫的稅務部門怎么會多年毫無察覺呢?你以為他們真的是白吃飯的嗎?你只要看看直接跟底層民眾打交道的城管和交警的能力就知道了。
說白了,國家財政的油水還是要靠范冰冰們這些人脈廣泛的精英們多多供奉的。如果你把范爺一錘定音,政府能多一份稅收收入么?不如讓她補交齊稅款,再把這只金絲鳥推出江湖,日后若能東山再起,又何嘗不是“功德”
一件呢?
當然,范爺如果犯案在毛澤東時代,怕是兇多吉少咯。
